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信息,编制《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本局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如下:
部门概况:部门介绍、机构职能、领导信息。
法规公文: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综合类。
工作动态:政务动态、公告公示、数据统计。
财政信息:专项项目经费、财务预决算、
政府事项信息:行政许可、行政执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以上政府信息向社会免费公开,具体可参见《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www.rqfda.com)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
办公地点:任丘市京开南道燕山商业街北侧
办公时间:8: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2256114 2224248
传 真:0317-2265701
电子信箱:rqyjj@163.com
通信地址:任丘市京开南道燕山商业街南侧
邮政编码:062550
(二)申请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之一向本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书面填写《任丘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也可在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填写后邮寄受理机构,《申请表》复制有效,见(附件1)。申请人对申请获取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2.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人可通过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局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的处理
本局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本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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