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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为加强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明确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和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规范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
特制定本规则。
(二)领导小组是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经贸、畜牧、林业、粮食、供销、民族宗教、教育、监察等14个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主要负责本部门与食品安全办日常工作联络。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食品安全办提出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和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文字通知有关单位。
二、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 分折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重大措施;
(三) 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五)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析全国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
(二)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 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
(五) 承办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 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 例会制度
1、 全体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食品安全办商有关部门提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2、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主持召开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3、 联络员会议。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办主任主持,内容是:传达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食品安全形势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有关事项;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等。
4、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食品安全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分别由组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印发各有关单位。
(二) 信息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办报送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市食品安全办整理汇总后编发简报,或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各成员,重要情况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三)调研协调制度
1、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调研,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策解决的事项,应事先送市食品安全办汇总。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单位的职能作用,主动解决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有关问题。
(四)督办制度
领导小组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促成员单位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事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并督办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案件查处。
(五)总结交流制度
领导小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办公室工作制度
市食品安全办负责与各成员的日常联系,组织协调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文件材料,编发信息简报,承办各项会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等。
五、附 则
(一) 本规则由任丘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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