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工作程序

  为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工作,结合《任丘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标准》,制定本评定工作程序。
    一、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工作以推动《任丘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标准》工作的有效落实为基础。
    二、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工作由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现场检查验收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沧州市局联查联
评及明察暗访情况、药品抽检以及日常管理情况,依据《任丘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情况说明》和《任丘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三、每年12月1-31日前由监管责任人及监管股室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沧州市局联查联评及明察暗访情况、药品抽检等监管档案,依据《任丘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标准》拿出各药品零售企业的评定意见,报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定,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必须于次年1月5日以前对所报药品零售企业单位做出具体评定意见。评定结果确定3日内将评定情况及《评定反馈意见表》送达被评定单位。若被评定单位对评定结果7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进行公告准备。若被评定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并于接到评定情况及《评定反馈意见表》7日内提供对评定结果有影响的、真实的补充证明资料,可申请再次评定。经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被评定单位提供的补充证明资料,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若被评定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但接到评定情况及《评定反馈意见表》7日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不受理其再次评定要求。
    四、综合考核分值在380分以上(包括380分)参加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守信
单位的评定;380分以下参加警示以下级别的评定。
    五、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评定结果在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任丘市电视台公示,并报市局备案,同时将《任丘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管理考核评定标准》与本年度评定结果一并在《任丘周刊》公示。
    六、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